卷一·条令

  诸尸应验而不验;(初覆同)或受差过两时不发;(遇夜不计,下条准此)或不亲临视;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;或定而不当,(谓以非理死为病死,因头伤为胁伤之类)各以违制论。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,不在自首觉举之例。其事状难明,定而失当者,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
  诸被差验覆,非系经隔日久,而辄称尸坏不验者,坐以应验不验之罪。(淳 详定)

  诸验尸,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;请官违法,或受请违法而不言;或牒至应受而不受;或初覆检官吏、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,各杖一百。(若验讫,不当日内申所属者,准此)

  诸县,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,有官可那而称阙,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,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避免者,各以违制论。

 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,根据公人法。

 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,差无亲嫌干碍之人。

 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,不得差出,应副检验尸者听差。

  诸验尸,州差司理参军,(本院囚别差官,或止有司理一院,准此)县差尉。县尉阙,即以次差簿、丞。(县丞不得出本县界)监当官皆阙者,县令前去。若过十里,或验本县囚,牒最近县。其郭下县皆申州。应覆验者,并于差初验(官)日先次申牒差官,应牒最近县,而百里内无县者,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。(内覆检应止牒本县官,而独员者准此,[并]谓非见出巡捕者。)

 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,县差手力五人当直。

  诸死人未死前,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,(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)并差官验尸。(人力、女使经取口词者,差公人)囚及非理致死者,仍覆验,验覆讫,即为收瘗。(仍差人监视,亲戚收瘗者付之)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,仍报知。

  诸尸应覆验者,在州申州;在县,于受牒时,牒尸所最近县。(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)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,止牒本县官。(独员即牒他县)

  诸请官验尸者,不得越黄河江湖,(江河谓无桥梁,湖谓水涨不可渡者)及牒独员县。(郭下县听牒,牒至即申州,差官前去)

  诸验尸,应牒近县,而牒远县者,牒至亦受,验毕,申所属。

 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覆,而合请官在别县,若百里外,或在病假,(不妨本职非)无官可那者,受牒县当日具事因,(在假者,具日时)保明申本州岛及提点刑狱司,并报元牒官司,仍牒以次县。

  诸初、覆检尸格目,提点刑狱司根据式印造。每副初、覆各三纸,以千字文为号,凿定给下州县。遇检验,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,付被差官。候检验讫,从实填写,一申州县,一付被害之家,(无即缴回本司)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,径申本司点检。(遇有第三次[以]后检验准此)

  诸因病死(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)应验尸,而同居缌麻以上亲,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,而愿免者,听。若僧道有法眷,童行有本师,未死前在死所,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,亦免。其僧道虽无法眷,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,准此。

  诸命官因病亡,(谓非在禁及部送者)若经责口词;或因卒病,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,或店户及邻居,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,官司审察,听免检验。

  诸县令、丞、簿虽应差出,须当留一员在县。(非时俱阙,州郡差官权)

  诸称违制论者,不以失论。(《刑统·制》曰∶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,徒二年。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)。

 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,无禄者二十五匹,绞。若罪至流,及不枉法,赃五十匹,配本城。

  诸以毒物自服,或与人服,而诬告人,罪不至死者,配千里。若服毒人已死,而知情诬告人者,并许人捕捉,赏钱五十贯。

 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,辄以他故诬人者,根据诬告法,(谓言殴死之类,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)不以 论,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。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,及人力、女使病死,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,准此。(尊长诬告卑幼, 赎减等,自根据本法)

  诸(有)诈病及死、伤,受使检验不实者,各根据所欺减一等。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,以故入人罪论。(《刑统·议》曰∶上条诈疾病者,杖一百。检验不实同诈妄,减一等,杖九十)

  诸尸虽经验,而系妄指他尸告论,致官司信凭推鞠,根据诬告法。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,杖八十。被诬人在禁致死者,加三等。若官司妄勘者,根据入人罪法。

  《刑统·疏》∶以他物殴人者,杖六十。(见血为伤,非手足者,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)

  《申明刑统》∶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∶坚硬,即从他物;若不坚硬,即难作他物例。

  诸保辜者,手足(殴伤人)限十日,[以]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,以刃及汤火[伤人者]三十日。(折目)折跌肢体及破骨者(三)[五]十日。限内死者,各根据杀人论。诸啮人者,各根据他物法。辜内堕胎者,堕后别保三十日,仍通本殴伤限,不得过五十日。其在限外,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,各根据本殴伤法。(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。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,因风致死之类,仍根据杀人论。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,是为他故,各根据本殴伤法)

  干道六年,[八月十六日]尚书省(此[批]状州县检验之官,并差文官,如有阙官去处,覆检官方差右选。

  本所看详∶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。如边远小县,委的阙文臣处,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。今声说照用。

 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臣僚奏∶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,法至严矣。而检覆失实,则为觉举,遂以苟免。欲睿旨下刑部看详,颁示遵用。刑寺长贰详议∶检验不当,觉举自有见行条法;今检验不实,则乃为觉举,遂以苟免。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,不许用觉举原免。余并依旧法施行。奉圣旨根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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